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5页(653字)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独立而又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是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该程序的最大特点是程序简单,便于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它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的方式简化。原告人可以根据自己方便采用口头或书面(即诉状)方式起诉;被告人也可以口头答辩或以书面答辩方式。(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程序简化,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对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人民法院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化。人民法院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审理。可以用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可以采用电话传唤、托人捎口信等方式。(4)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简化。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为了保证审判质量,禁止由审判员自审自记。(5)审判程序简化。开庭审判案件程序,在按照法定统一的审理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和评议、审判等程序进行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不同情况,灵活掌握,不必依次进行。(6)审判结案时间短。由于案件简单,不需要作大量调查、取证工作,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在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准许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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