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询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79页(587字)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包括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询问。询问的内容,一般应是与审议议案有关的内容,可以是一般的问题,也可以是重大的问题。代表提出询问,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定人数,一名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询问的程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询问一般的问题,口头提出即可;询问比较重大的问题,需要书面提出。代表提出询问后,被询问的机关应当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在会议期间作出说明。如询问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由受询问机关提出要求,经大会秘书处或者提出询问的人大代表同意,可以在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作出答复。询问不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十多年来,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一般都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人代会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这种做法已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加以肯定,并作了专门规定,这有利于代表更好地行使询问权。

需要指出的是,询问与质询是有区别的,它们的法定人数、内容范围、处理程序、作用均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因此,代表要注意防止将这两种形式相混淆或者互相替代,以便准确有效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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