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67页(750字)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民事案件处理所作出的决定,并将决定按照法定书面格式制作的法律文书。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及其诉讼活动总结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力的主要标志。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2)判决议定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4)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根据以上规定,判决书的内容,应当有五个方面内容:(1)开头部分。包括制作该判决书全称的人民法院、标题、年度及编号;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要写明其名称、地址、姓名、职务等情况。诉讼中有提起反诉的,应在本诉原告或被告后面写明“即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等情况;案由,如损害赔偿,分家折产等;开庭审理时间、审判组成人员、审判方式。(2)事实部分,又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事实和理由部分。包括双方当事人所主张和陈述事实、理由、根据、争执焦点,以及彼此放弃、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等,文字应简明扼要完整。(3)理由部分,又称法院判决所定的事实根据、理由和适用法律部分。包括经过庭审之后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解决当事人之间争执纠纷所适用的法律。(4)主文部分,又称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负担部分。包括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最后处理判断和结论。(5)结尾部分。主要写明是否准许上诉。依法准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还要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不准许上诉的,要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其后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后,发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