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定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2页(897字)

由法院对其处理的涉外民事案件确定其法律性质的程序。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性质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重要的作用:(1)决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件涉外民事案件,由于它同时与几个国家发生关系,有可能几个国家同时主张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国际上解决不同国家管辖权冲突基本原则,就是根据该案件同有关国家的关系,即关系密切的国家排斥关系疏远的国家。但是,因涉外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同有关国家近、疏也就不同,如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有的国家定性为侵权行为案件,有的国家定性为契约性质案件,大部分国家法律都承认,侵权行为地国家法院对侵权行为案件有专属管辖权,从而排除了契约缔结地国家、或契约履行地国家对案件行使的管辖权。(2)影响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对同一件涉外民事案件,定性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如一件财产继承案件,有的国家定性为财产案件,适用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有的国家定性为同身份有关的案件,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3)决定对外国判决效力的承认。一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常需到其他国家申请承认和执行,根据公认的国际惯例,被申请国有权依据本国的法律对请求执行的外国判决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审查的标准和要求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定性标准可使原来应予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每一件案件都有定性的问题,关键是,应依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性质。在通常的情况下,法院总是以本国法律来决定案件的性质,但在下列一些特殊情况下,也考虑适用其他的法律体系:(1)凡应该按照法庭地法定性的法律关系,如果法庭地法中没有关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应该按照决定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2)如果由条约规定的法律关系,根据条约的规定来解释该法律关系的性质。(3)特殊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不动产等,其概念和性质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确定之。(4)根据内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根据外国国际私法而反致适用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应根据反致国的法律来规定该法律关系的性质。参见“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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