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反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3页(821字)

由法院排除外国法适用的程序。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根据该外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法院就以本国的实体法作为裁判该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法院适用反致是有条件的:(1)法院地国与反致国就同一法律关系涉及的冲突规范中的连结因素是不同的。例如,对于合同案件,有的国家适用合同缔约地法,有的国家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如果甲国为法院地国,根据其冲突规范,它所审理的合同案件应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如合同订立地乙国,但是乙国国际私法规定,合同应适用合同履行地法,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甲国,甲国法院就以本国法律作为裁判该合同案件的准据法。由于合同冲突规范同时具有订立地和履行地这两个不同的连结因素,才会发生以上的情形。(2)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的外国法,不仅是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规范。(3)反致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一定是法院地国的实体法规范,如果还是适用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就会发生循环,而使问题得不到解决。事实上,法院地国多是通过反致这个程序,排除对本国当事人不利的外国法的适用,增加本国法律适用的机会。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在财产和合同性债务一类法律关系中适用反致制度,反致制度多适用于同人的身份有关的案件中。由于国际上关于人的能力的冲突规范,有国籍和住所两个不同的连结因素,因此,在涉及人的身份关系上,反致制度被广泛地采用。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缔约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院地国都可能通过反致这个程序排除原该适用外国法的适用。在涉及到法院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时,也可通过反致程序,使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否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应当说明,随着国际民事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以排除外国法适用为主要目的的反致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在许多国际性条约中,都规定了排除反致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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