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7页(1083字)

专门属于某个国家享有的管辖权,任何个人、组织或其他国家都不能任意剥夺该国对这类案件所享有管辖的权利。专属管辖权既排除普通管辖权,也排除协议管辖权。在成文法国家,立法对专属管辖权一般都有明文规定;在判例法国家,法院对专属管辖权的判定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各国法律对专属管辖权的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说,以下几个领域常是专属管辖权的管辖范围:(1)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涉外民事案件。对于内国来说,这类案件都是些有关本国“保护性权利”的案件。具体地说,这些案件或者是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多由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法院专属管辖;或者是因登记(包括飞机、船舶、有价证券发行)产生纠纷的案件,多由登记地国家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或者是关于法人成立或解散的案件,一般规定由法人批准成立地国家法院专属管辖。(2)涉及自然人身份和婚姻家庭的涉外民事案件。以往,受封建思想影响,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这类案件与当事人所属国的关系特别密切,主张由当事人所属国法院专属管辖。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在涉及到有关自然人的身份诉讼,包括离婚、裁判上的分居、确认婚生地位或者婚姻无效的诉讼,都由当事人住所地国家法院强制管辖。随着现代交通、文化、观念的不断变化,各国间的人口的频繁流动,原有的住所和国籍不再成为当事人法律关系的中心,对婚姻家庭案件和有关人的身份的案件已逐步从各国的专属管辖权的范围中被排除出来,尤其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有关自然人身份和婚姻家庭管辖权的国际公约都没有将这类案件归入专属管辖权的范围。(3)有关消费者合同的涉外民事案件。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形成的适用专属管辖权的范围。现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都专门制定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并认定这些法律构成内国积极的公共秩序,使其强制适用于消费者在本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的涉外合同案件。与法律适用相适应,在管辖权问题上也强行规定,有关消费者合同案件由消费者居住地国家或惯常居所地国家法院专属管辖。如《德国分期付款销售法》第一节第6条(a)款规定:有关分期付款的销售合同纠纷,如果消费者在德国有住所或惯常居所,德国法院就有专属管辖权。1968年欧洲共同体《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执行公约》第14条也规定:在一缔约国有住所的售货人或出借人,得在该缔约国法院或者买方或租借人住所地的缔约国法院起诉。在以上三种专属管辖权的案件中,比较普遍地为大多数国家所承认的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涉外民事案件,尤其是不动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也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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