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9页(1470字)

法院管辖权发生冲突时所采用的原则。根据我国对外民事交往和涉外民事诉讼的实践,可依下列原则选择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1)从国家主权原则出发,独立自主地选择涉外民事经济案件的管辖法院。在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国家主权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每个国家有根据本国国情,独立地规定本国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权利,本国的涉外民事管辖机制应受到各国的尊重;第二,根据本国的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应由本国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本国法院应独立的行使管辖权,不容任何外来因素的干涉;第三,根据本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或根据国际惯例,应由本国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容任何其他国家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第四,由当事人协议应由本国管辖的案件,本国法院应行使管辖权,除非这种协议根据公认的国际惯例或本国法律,侵犯了另一个主权国家的专属管辖权;第五,本国审理涉外案件,其程序应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2)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最高的国际承诺。条约一经成立,缔约者就承担了由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我国历来有严格遵守条约的传统,在我国许多法律中都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涉外民事管辖权问题上,我们将遵循同样的原则。但是,必须指明,我们遵守条约,依条约规定办事是有条件的:第一,该条约必须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即对我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条约;第二,如果我国在缔结或参加某项条约时,对条约中某项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作出保留的,那末该保留的规定对我国不发生法律效力。国际惯例的强制性小于国际条约,在根据国际惯例确定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上,我们应尊重国际惯例,并尽量地使我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同通行的国际惯例相一致。(3)从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出发,选择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具体地说,第一,在选择前,应该对该案可能有管辖权国家的法律逐个分析,从中选择一个程序简便、处事公道的国家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第二,选择为双方所信赖的国家法院为管辖法院。如果原告选择起诉的国家法院为被告所不信任,在此情况下,被告一方面可能拒绝应诉,一方面可能为法院管辖权问题同原告发生纠纷,致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第三,原告应选择对该案所适用的法律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国家的法院为起诉法院。因为当事人的权利的确定,最终都涉及到所适用于本案件的法律的规定。各国法律不同,规定也不同,在双方为管辖法院达不成协议时,任何国家法院不应拒绝由同双方当事人或同案件没有关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国际实践告诉我们,这常是解决因管辖权问题而发生的旷日持久争议的一条重要途径。(4)选择管辖法院时,要考虑到有利于判决的执行。为了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当事人在起诉时,作以下的一些考虑是很必要的:第一,应力争到争议标的所在地国家起诉,如果该国法院作出判决可以立即得到执行,不存在到别国去申请执行的问题。第二,到被告有财产的国家法院起诉,因为法院作出有利的判决后,虽然争讼的财产不在该国,但该国法院可采取行动,扣押败诉一方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第三,到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院起诉,这在被告败诉以后,法院地国可以对被告实施强制措施,迫使其执行法院的判决。第四,到同被告所属国,或争讼财产所在地国有司法协助关系的国家的法院起诉,这样法院地国作出判决后,可通过司法协助关系,使该判决在有关的国家得到执行。有利于判决执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打涉外民事官司时,始终坚持和考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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