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管辖权的豁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79页(776字)

又称法院管辖权的限制。一个国家法院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某类涉外民事案件不享有或放弃行使管辖权。管辖权的豁免可通过国际习惯或国际条约或内国法律规定来实现,但都以本国作出和接受为条件,各国对管辖的豁免范围不完全相同,一般都发生在以下几个领域:(1)因为某一外国国家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而内国法院没有管辖权;(2)因为某一外国国家的代理人或机构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且该代理人或机构是在其合法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3)国际机构或其他国际法人(公司、委员会、社团)是有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4)外国国家首脑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他们又是作为国家首脑进行活动;(5)当有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外交代表,而他们又是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为其外交职能进行活动时;(6)在法律关系中当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其官方资格进行活动时;(7)当占领军的成员或占领国的机构,居住在友好国家或中立国家的武装力量成员,或在外国领海的军舰上的官员是有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并以其上述资格进行活动时;(8)当领事、领事官员和领事馆工作人员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时;(9)当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政府的船舶或航空器、军舰或军用飞机、大使馆或公使馆的建筑物、外交或领事档案,或笔录或官方文件、外交信使的行李,公海上的航空站或基地、占领军或驻扎在外国领域内的军事力量的设备、国际电缆等时;(10)当某一国际公约为有关继续管辖问题,或外国诉讼期间,或仲裁条款,或提交仲裁等事项规定了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时;(11)当某一国际公约规定了在确定管辖权时可适用的连接因素或为可适用的法律选择规范时;(12)当立法者在无任何国际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基于有关内国的连接因素而限定了其本国法院的管辖时。凡属以上12种情况者,内国法院一般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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