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1页(921字)

具体规定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和范围的法律。1986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其主要内容:(1)规定了可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范围是:驻我国使馆的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馆外交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如果委派中国或第三国国籍的人为驻中国的使馆外交人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中国主管机关并得随时撤销此项同意。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国公民或者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管辖豁免和不受侵犯;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的待遇,按中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协议办理。(2)外国驻中国使馆和外交代表人员享有下列的特权: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遗国国旗或国徽;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馆舍、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和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使馆馆舍免纳捐税;使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使馆有为公务目的服务的通讯自由;使馆公文不受侵犯;外交邮袋不得拆开或扣留;外交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留;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并受保护;外交代表的文件和信件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财产不受侵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等权利。(3)外交代表除享有以上各项特权外,还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权,但下列事项除外: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在中国范围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的诉讼。外交代表一般免受强制执行,且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但上述豁免可由派遣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如派遣国政府主动向中国法院起诉,对本诉及本诉有关的诉讼,均不得援用管辖豁免。放弃民事或行政管辖豁免的,除非另有明确表示,一般不包括放弃对判决的执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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