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争议的管辖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1页(572字)

根据各国的法律,合同争议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双方选择的法院管辖。尤其涉外经济贸易类合同,多有管辖权条款,只有当事人未选择法院时,才根据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管辖。合同案件除可以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管辖标准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普通管辖权以外,也可以根据合同特殊的连结因素行使特别管辖权。作为合同行使特别管辖权的连结因素主要有:合同的成立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在某种特殊种类的合同案件中,也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国籍行使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合同的管辖权作具体规定,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和标准:(1)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合同案件的普通管辖法院;(2)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代表机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3)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但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同争议有实际的联系地点的国家法院;(4)对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的争议,由我国法院行使专属的管辖权。参见“中国涉外民事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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