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选举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8页(648字)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选举权一律平等,他们所表达的选举意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则第一次较明确地规定了平等选举原则。该宪法第22条规定,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法选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平等选举原则在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广泛体现。平等选举原则在联合国文件中也得到了肯定。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人民意志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应以定期且真实之选举表现之,其选举权必须普遍而且平等,并当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之自由投票程序为之。1952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第1条规定,妇女有权参加一切选举,其条件与男子平等,不得有任何歧视。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重申了《世界人权宣言》关于平等选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平等选举问题。1954年、1975年、1978年以及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平等的选举权。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4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43条又规定,为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