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3页(908字)

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几个国家法律的案件时,决定以其中一国法律作为审理裁制该案法律的活动。在处理涉外经济案件的实践中,选择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的做法主要有:(1)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原则,即承认双方当事人有自己选择解决争议法律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或在有关的书面协议中,已选定了有关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那末,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如果当事人合谋选择意在规避法院所在国法律的法律,或者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违法,法院所在国则可以拒绝适用其选择的法律。法院所在国还可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违背了该国的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适用其选择的法律。此外,有的国家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特殊的限制。如规定某一类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可选择法律,其余的涉外经济合同均不得选择法律;或者规定某几类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自由地选择法律,其余的各类合同当事人都可以自己选择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但有的国家法律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规定,当事人只可选择适用与合同有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不得选择与合同无关系的国家的法律。(2)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由法院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选择法律时,根据各自国家的规定,或选择合同缔结地国的法律或选择合同履行地国的法律,或选择当事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国家的法律。而最密切联系的因素由各国根据涉外经济合同本身固有的客观标志认定。例如,1975年前民主德国的法律适用条例规定,对于买卖合同,以卖主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但是,对于制造或装备合同、商务代理人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承揽运送合同、货物转运合同、仓库合同、银行业务合同等,则分别以制作者、委代人、承运人、承揽人、转运人和银行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因素。此外,即使同一类合同,甲国以合同的成立地为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乙国则以合同的履行地为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以最密切联系因素为选择法律的标准,是一国法律给予法院选择法律的灵活性,法院可以据此选择一个对本国当事人最为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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