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流通票据的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6页(584字)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流通的本票、汇票和支票的法律适用。由于国际流通票据涉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发生争议后,其法律适用特别复杂。根据各国的实践,国际流通票据适用的法律,主要依据不同的票据行为予以确定:(1)发生执票人票据能力的争议时,根据日内瓦《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冲突公约》的规定,因汇票或期票而受约束的人,其资格(即能力)应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本国法援引他国法,则适用被援引国家的法律。当适用本国法或根据本国法援引的外国法而使当事人不具有票据能力时,适用使当事人具有票据能力的签字国的法律。即当事人被本国法律确定无行为能力,而行为地法律确定为有行为能力时,适用行为地法。英、美国家的票据法则规定,票据当事人的能力统一适用行为地法。(2)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无论日内瓦票据法系统国家还是英美票据法系统国家都规定,票据行为依行为地法。(3)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适用。其中包括支票是否为见票即付,或是见票后定期支付及支票上填以日期的效果;支票的提示期限;支票是否能承兑,签证、证实或照票;执票人是否可要求或部分付款;执票人是否对票据上的规定享有特权;以及有关支票的起诉、支票遗失或被窃时采用的法律等,都适用付款地国家的法律。(4)票据形式的法律适用。根据“场所支配方式”的原则,国际上普遍采用票据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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