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判决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和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89页(758字)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具体地说,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得到外国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条件是:(1)该判决、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国内已经具备了强制执行的效力;(2)必须是被申请人或者财产正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的判决、裁定要求到国外执行的,可以按照以下两个程序进行: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所谓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根据被请求执行国的法律规定,通常是该判决的标的物或被告的财产所在地,或被告的住所地或惯常居所地。②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请求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申请,再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同被请求执行国之间的条约的规定,或者该国与我国有互相委托对方法院执行各自判决的互惠关系,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被请求国与我国没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委托我国法院向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都必须提交申请书和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判决书的原本或副本及译本。申请书应载明我国法院判决书的编号、请求事项、被请求执行的国家的法院、被请求执行人的姓名、年龄、国籍、住所和职业等内容。凡是我国法院判决请求在外国承认和执行的,都必须接受外国法律的审查,如果有关国家与我国订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条约的,依条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按该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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