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前保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3页(703字)

海事请求权人在提起海事、海商诉讼之前,申请海事法院对有关船舶实行扣押,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行使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扣押发生该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但该当事船舶的所有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该当事船舶在被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必须属于同一船舶的所有人(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申请扣船则不在此限)。具有海事请求权的人,还可申请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现时所拥有的其他船舶。如果海事请求是由船舶、抵押权或者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引起的,则只能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但是,军用船舶或者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不得扣押。海事诉前保全与海事诉讼保全具有重要区别,其特点是:(1)海事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由当事人向受理该诉前保全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保全海事请求权的申请,再由该法院裁定。未经申请,法院不能作出诉前保全的裁定。(2)海事诉前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船舶。(3)海事诉前保全扣押船舶,仅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权,不包含为执行或满足某项判决的保全意义。(4)在海事诉前保全案件中,只有海事请求权人才能申请扣押船舶。(5)根据海事诉前保全程序,海事法院在作出准予扣船裁定的同时即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对于根据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使扣押船舶获释后,争议双方既可按原定的管辖协议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按原定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海事诉前保全在基本程序上与民事诉讼保全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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