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的强制变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4页(601字)

在海事诉前保全案件中,船舶被海事法院扣押后,如船舶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租船人、经营人等)拒不提供担保,则申请人可在30天的法定扣船期限内,向扣船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同时或在法院判决前任何时候,请求法院变卖船舶。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可作出是否变卖船舶的裁定。一般说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提前强制变卖船舶的情况是:(1)船舶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由于经济或其他原因,拒不提供担保,又不应诉,或基于类似原因,放弃对船舶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弃船不顾,或者他们公司已告破产、倒闭的。(2)因当事船舶负债累累而维持费用又高,如不变卖,将使船舶贬值,难以抵债的。(3)因船舶船龄长、性能差,继续扣船对申请人不利;或因海损事故发生后船舶损害严重,随时可能发生倾覆,危及附近的水上设施、航道、码头或其他船舶的安全,情况危急不允许继续扣船而不作处理的。(4)申请人提出的其他正当理由。法院一旦批准强制变卖船舶,应公告该船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登记债权,以便法院日后将变卖所得按法定程序予以清偿。海事请求权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优先请求事项。而在优先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海事请求权为一般海事请求权。一般海事请求权对变换了所有权的船舶不发生效力。当优先请求权人扣押了设定优先请求权后变换了所有权的船舶后,如果该船被强制变卖,一般海事请求权人不能参加该船卖售所得价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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