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4页(659字)

又称海事请求时效。海事请求权人就某项海事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果超越期限,就不能起诉,从而丧失索赔权利,该海事请求就得不到法律保护。海事诉讼时效一般由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予以规定。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由合同条款予以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又如,我国远洋运输提单规定,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可作为货物灭失损坏的诉讼时效。国际上一般认为诉讼时效为1年的海事请求有;旅客伤亡和行李损害的请求(从船舶约定的地点公告开航之日起算);定期租船合同所产生的请求(从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算);海上拖航所产生的请求(从请求发生之日起算);一船已支付的人身伤亡赔偿金额超过其应负担的金额,向负连带责任的他船提出的请求(从有关款项支付之日起算)。国际上诉讼时效为2年的海事请求有:船舶碰撞引起的请求(从碰撞之日起算);海上救助所产生的请求(从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算);共同海损所引起的请求(从航次终止之日起算)。因海上污染引起的请求的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从发生损害之日起算,至迟不得超过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的6年期间。诉讼时效可经当事人同意延长,也可经法院同意延长。时效期间,也可因出现不可抗力等原因而中止计算,如果中止的原因消除,时效可再行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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