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99页(347字)

律师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在其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代理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1)被代理人须具有诉讼当事人资格,代理人须是律师工作机构指派的律师;(2)律师代理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3)律师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权限;(4)律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5)律师代为诉讼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律师代理涉外经济贸易诉讼的范围,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贸易诉讼案件。包括涉外所有权经济纠纷案件;对外贸易中的买卖、运输、结算、保险、投资纠纷案件;涉外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涉外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海商、海事纠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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