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3页(595字)

公证机关受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范围,即划分具体公证事项由哪一个公证处办理。在我国,划分公证管辖的原则是便于当事人就近申请公证,便于公证处受理公证事务和避免管辖纠纷。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证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几种。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地理区域划分的管辖。如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个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不动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共同向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申办。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原则出发进行协商,确定由一个公证处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公证处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不能确定管辖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一公证处管辖。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管辖的,也是指定管辖。特殊管辖是指某些特定场合和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无法行使公证职能,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协定以及本国的有关规定,由其他机关代为行使一定范围的公证职能。如《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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