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803页(217字)

公证机关中办理公证行为的人员。协助公证员调查、取证、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为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公证业务知识和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在我国,公证员职务名称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各级公证员的任职资格,须经相应的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公证处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在具有任职资格的公证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公证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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