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外汇收支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52页(237字)

对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外汇收入和开支的管理。主要内容:(1)商检外汇收支由国家单列户头。(2)各口岸商检部门收取的外汇(包括现钞)应全部交给当地中国银行,由中国银行出给外汇兑换证明作为统计商检外汇收入的依据。(3)每月终了时,各地商检部门编造商检外汇收入统计月报表,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核对无误后,在月终后5天内上报国家商检局。(4)国家商检局每季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结算留成外汇额度。(留成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