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页(324字)

司法机关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正式解释的一种。中国的司法解释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均无权进行司法解释。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司法解释对各级地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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