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豁免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2页(886字)

指一国对外国及其财产区分其为国家公法行为还是国家私法行为,而仅对前者予以豁免的学说。

国家及其财产的享有豁免权,即一国不得对该国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产生的。

但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起,由于国家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日益增多,各国在实践及理论上出现绝对豁免说及限制豁免说两种主张。一些国际法学者如意大利P.菲奥雷(1837~1914)、法国福希尔(1858~1926)等主张司法豁免只适用于外国国家的主权行为。在实践上,最早采取限制豁免说的是意大利。1886年,那不勒斯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确立了对纯私法范围内的问题,外国国家不能享受豁免的原则。1926年欧洲国家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关于国有船舶豁免的某些规则的公约》规定排除了对国营商船的司法豁免。1958年《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把经营商业的政府船舶和私有商船在民事诉讼管辖权上置于同样的地位。

同年《日内瓦公海公约》也把从事商业的国营船舶排除在享受管辖权之外。1972年《关于国家豁免权的欧洲公约》规定:“外国在法院地国的领土内有办事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设施,并通过它如同私人一样进行工业、商业或者财务活动者,不享有豁免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限制豁免说主要出现在欧洲国家。英国、美国都是主张绝对豁免说的。

但是,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及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的颁布,表明美国、英国也已完全放弃绝对豁免说而采取限制豁免说。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从国家主权原则中派生出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一项国际法上的原则,反对限制豁免主义。我们认为我国以国家为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流转的国家财产应享有豁免权,除非我国自愿放弃豁免;而以法人为主体参与国际民事流转的我国公司、法人的财产则不享有豁免权,以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与技术交流的发展。我们也赞成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争议。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根据联大决议,从1978年起开始考虑草拟“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现在初步编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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