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礼让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页(411字)

国际私法关于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学说。

该学说创自17世纪的荷兰学派,其代表人物有胡伯(Ulrich,Huben,1636~1694)和伏特(Jean Voet 1647~1714)等。胡伯在《国家间的种种法律冲突》一文中提出:(1)一国的法律只在其领域内有效并约束所有臣民;(2)所谓臣民是指其领域的所有人,不论是永久居住的,还是暂时居住的;(3)出于礼让,各国君主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只要无损于本国权益,就应使之有效。根据这一学说,一个国家适用本国法是原则,适用外国法是例外情况。所谓礼让就是适用外国法并非是法律上的义务,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决定是否适用外国法。该学说为19世纪的关系学者所继承,形成英美国际私法的基础理论之一。该学说对于推进当时国际间民事关系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由于国际礼让的含义比较模糊、不够确定,20世纪以后逐渐为其他学说所取代而趋于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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