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3页(293字)

国际私法中适用外国法的一种学说。

该学说是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戴西所提出。他认为凡是根据一国法律而正当取得的权利,在任何其他国家中也必须同时获得承认。这种承认不是对外国法律的承认,而是把外国法律作为证明“既得权利”之存在的法律事实来承认。

这一学说对于美国也有影响,由美国学者比尔所主编的《冲突法重述》一书(1934年版)就是以既得权说作为其理论基础的。

该学说从属地主义出发,认为法律仅在一国领域内发生效力,因此,一国法院不能适用外国法,但一方面又承认和执行由外国法律所创设的权利。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既得权说日趋衰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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