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48页(265字)

19世纪德国着名的私法学家,曾任柏林大学教授、普鲁士立法大臣等职。

他的代表性着作是《现代罗法体系》,他提出着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具体地以法律关系中心学说代替了历来的法则中心理论。认为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是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作为理论根据,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各种冲突规则。”他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性质。

萨维尼的学说对19世纪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大大地推动19世纪后半期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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