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页(440字)

亦称国际能源署。

西方石油消费国的组织。1974年11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开会,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随后16个会员国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协议正式生效。

总部设在巴黎。有成员国21个,每年消费的石油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60%左右。

宗旨:协调各成员国的能源政策,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在石油供应短缺时建立分摊石油消费制度,促进石油生产国与石油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机构有理事会、管理委员会、常设小组与秘书处。

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表决办法分三类:某些指定的问题,如石油储存、石油紧急分摊计划、与石油公司的关系等,用加权多数表决;程序问题和协议中指定义务的执行问题用普通多数表决;未曾规定,而且需要承担新义务的问题,用全体一致通过的办法。该组织成立以来,在石油市场、节能、新能源的开发利用等方面一直采取共同政策。

实质上,它是与第三世界产油国相对抗的一个石油消费国的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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