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59页(581字)

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

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国联解散后,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1986年有成员151个国家和地区。

在联合国恢复中国的合法权利后,该组织也于1971年11月通过相应决议,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宗旨:通过推动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保护工人健康,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维护社会正义,巩固持久和平。

该组织曾获1969年诺贝尔和平奖金。最高权力机关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开会一次,参加大会的各成员国代表团均由政府代表两名、雇主和工人代表各一名组成。

这些雇主和工人代表在大会上的发言和选票与其政府的观点无关。大会选出的理事会由28名政府理事、14名工人理事和14名雇主理事组成。

政府理事中要为“具有重要工业价值的国家”保留10个名额,它们是:巴西、美国、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和英国。其余18名每3年由大会从其他国家里选出。

常设机构为国际劳工局,局长由理事会任命。该组织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与联合国和联合国许多专门机构关系密切,还与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

主要致力于与劳工有关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活动,诸如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同时从事有关工作与环境、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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