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蓬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96页(387字)
加蓬调整在其境内的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1961年12月4日第55-61号法令颁布,1967年3月23日第21-67条号法令修订。共二部分55条。
第一部分对于普通法的规定,规定了一般保证;普通法制税收优惠,包括关税和间接税、直接税、注册。第二部分是对于特惠制度的规定,包括制度的授予和经济利益;制度甲、乙、丙、丁的实施范围和具体内容。
该法规定,凡属下列类型的企业,均可得到特惠制度的待遇:(1)设有对经济作物的产品进行加工或包装部门的企业;(2)设有家畜卫生保护设施的畜牧企业;(3)植物产品和畜产品的制造和加工工业企业;(4)森林工业;(5)设有保存产品或产品加工设备的渔业企业;(6)产品或制成品的制造和安装的企业;(7)从事采矿或矿产加工和冶炼业务的企业;(8)石油研究企业;(9)动力企业;(10)治理旅游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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