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17页(933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68年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特别使用资金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记帐单位和货币定值标准,是各国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

它的出现是由于60年代美元接连发生危机,已无力单独承担中心货币的作用,且国际清偿能力严重不足。“十国集团”经过反复磋商便向基金组织提出了创立特别提款权的方案。1968年第一次修改协定条款时规定了特别提款权的宗旨、分配方法、价值本位、开设帐户、使用范围等,1969年9月在基金组织第24届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创设特别提款权的方案。

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满足世界的长远需要,作为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以促进实现其宗旨,避免经济停滞和通货紧缩与膨胀”。

基金组织在普通提款权外按会员的份额分配给各国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的定值前后有三种办法。最初与黄金挂钩,实际上由美元定值。1973年7月1日起改用“一篮子”货币为计价基础,由16种货币的加权平均数定值。1981年1月1日起又改为美元、英镑、西德克、日元和法国法郎五种货币相互汇率的加权平均值,每五年对货币篮进行一次调整。

特别提款权原来只作为各会员国现有储备资产的补充,1978年4月,基金组织正式通过第二次修改协定,扩大了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和使用范围。会员国可能用分得的特别提款权弥补国际收支逆差,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基金会员国换取某种外币,支付逆差;会员国之间通过协议可用它提回对方持有的本国货币;会员国在放款、偿还债务、赠予、抵押贷款和远期货币交易等金融业务中可以直接使用特别提款权,但企业和个人不能持有和使用,不能用于贸易和非贸易支付,不能作为国际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只能在基金组织会员国政府间发挥其计价结算作用。实际上是一种帐面资产。

在国际货币行市紊乱的情况下,特别提款权结合五种主要货币,使涨落冲击在内部抵销,价值比较稳定,且在协助基金组织会员国调整国际收支上发挥了作用。现在不仅基金组织以它作为记帐单位,许多国际金融结算和信货也以它为货币单位,但它仍存在着很大缺陷,首先是它没有经济资源作为后盾,是一种虚拟资产;同时它使用面不广,缺乏流动性,在国际储备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很小,发行数量有限,因此远没有实现基金组织使之成为主要储备资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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