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87年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22页(555字)
1987年5月15日经英国上、下两议院审议通过的,在修订与完善了1979年银行法基础上制定的,进一步加强了英格兰银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权力和责任的银行法。
主要内容有:(1)英格兰银行建立“金融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执行英格兰银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职能。由3名在职委员(英格兰银行正、副总裁和常务局长)、6名独立委员(由英国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总裁在银行以外的人员中任命)组成;(2)进一步明确了英格兰银行批准金融机构设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包括资本要求、经营设备要求、会计制度要求及经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等;(3)英格兰银行撤销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的权力。在金融机构有隐瞒、欺骗行为或违反金融法律、破产、歇业、解散等情况时,英格兰银行可以撤销已发放给该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还可禁止或限制该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并公告其采取的措施,对金融机构不遵守上述禁止和限制规定的亦明确了处罚方法;(4)上诉程序。
金融机构不服英格兰银行的管理决定或处罚的,可上诉于英国财政大臣,财政大臣有权肯定、否定或修改英格兰银行的决定,并将判决书及理由送达上诉人和英格兰银行。判决书送达上诉人时即生效。英国《1987年银行法》详尽规定了作为中央银行的英格兰银行的管理和监督权力,是一部中央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