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5页(268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贷款的一种,是为成员国遇到严重的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大数额资金而设立的。

于1979年2月生效。此项贷款可以弥补普通贷款的不足,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认缴份额的147.5%,在延期安排下,则为成员国认缴份额的140%。1979年基金规定对最高限额作了修正,可达成员国认缴份额的300%。贷款条件是:(1)申请借款国的国际收支困难需用较长时间解决;(2)成员国必须用备用安排或延期安排方式提款。

贷款期限7年,提款后3年半开始分期偿还。此项贷款已于1981年4月承诺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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