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波动补偿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44页(249字)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贷款的一种。

创始于1963年2月,主要向因初级产品出口收入减少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使用总额不超过成员国认缴份额的100%。贷款条件是:(1)出口收入的下降是短期性的,且由于成员国本身能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2)成员国必须有补偿的需要;(3)成员国有义务同基金组织通力合作,解决困难;(4)贷款额度超过50%的认缴份额时,成员国给予的合作须使基金组织始终满意。

贷款期限3-5年,但借款国出口收入恢复时应尽早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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