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广东人民出版社《哲学辞典》第271页(1161字)
彼此处在一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的社会生活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存在理解为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对自然界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在这一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关系(在阶级社会中则为阶级关系)。社会意识则是观点、观念、思想和政治、法律、美学、伦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哲学、道德、宗教等等意识形态。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运用于社会方面的具体表现。
在马克思主义以前,哲学中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认为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起着决定作用。
而实际上,意识无非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在人们精神生活中的反映。这一论点为研究社会科学奠定了坚实的科学基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第一次阐明了这一论点:……那些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即生产关系——编者注)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
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1页)马克思主义不仅说明了这个对理解人们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而且还指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相互关系不是简单的,而是复杂的、变动的,并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复杂化而发展。
如果说,在历史的最初阶段,社会意识是作为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而形成的,那么,在后来,随着社会分化为阶级,随着政治、法律、政治斗争的产生,社会存在便通过国家和国家制度,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等这样一些对社会意识同样有巨大影响的许多中间环节而对人们的意识给予决定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从物质关系中直接引出社会意识就会导致庸俗化和简单化。
社会意识及其各种各样的形态,尽管也依赖于社会存在,但毕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相对的独立性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变化任何时候也不会直接创造出社会意识的产物,因为精神观念——科学、哲学、艺术以及其他等等观念——依赖于从前积累起来的材料,并服从自身发展的一定的内在逻辑。
此外,物质关系的变化,不可能使社会意识转瞬之间就自动地发生变化,因为人们的精神观念具有巨大的惯性力量,新的观念虽然是由已经变化了的物质生活——即新的存在的迫切需要所产生的,但也只有通过新旧观念之间的斗争才会取得胜利。同时,必须看到和估计到社会意识的巨大作用及其对社会存在本身发生的影响。人们生活中这两个方面的绝对对立,实际上只存在于什么是第一性、什么是第二性这一基本问题的范围之内。超出这一问题的范围,这种绝对对立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某一时期,社会意识的作用可能会成为或逐渐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虽然那时社会意识归根结底还是决定于社会存在并受到它的制约。对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及其性质问题作出历史唯物主义的解答,有着巨大的方法论意义,它有助于科学地提出社会生活的种种问题并实际地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