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承办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4页(255字)

参加举办工程项目,并投入财力和技术,筹建项目公司或采用合伙、合同方式来经营拟议项目的实体。

一般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其他公司企业。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还要吸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资金和专业技能,还可利用其信誉,从外国银行取得贷款。

项目承办人虽然要为项目的筹建和贷款的组织做一定准备工作,但其不作为借款人,也不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同项目的负债是分开的,项目贷款金额的借、用、还都由独立的项目公司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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