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贷政治风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59页(592字)

又称国际信贷主权风险。

国家政府或政府所属机构向外借款时因该国政权、领土及法律的变更而可导致贷款方遭受损失的风险。政治风险不同于国家风险,它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主观愿望,如借款国立法禁止任何外汇流向国外,征收与贷款有关的资产与国有化等。由于借款方是主权国家,而主权国家本身就是立法者,可以单方面改变法律并命令司法机关予以执行,所以贷款方必须考虑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是否包括国家的借款行为,即注意国家豁免的立法。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纷纷立法明确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即只有国家的政府行为才享有豁免权,而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在豁免之列,如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欧洲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等七国签订的《欧洲国家豁免公约》等。

这样,国家的借款行为作为商业行为不包括在豁免范围之内。国家政府、直属部门和国家政府所有的公司、企业、协会等有起诉和应诉能力的国有组织享有的豁免权范围有所不同。前者较广,而后者只有在执行纯粹的国家代理权时才享有管辖豁免或执行豁免。外国中央银行或其他货币机构也享有特别的豁免权。

另外,由于某些国家如美国的豁免法有追溯力,即对发生在该法生效之前的行为也适用,使借款方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同样,一个国家的领土变动或政府更迭也会带来国际信贷政治风险。

贷款方为了避免这一政治风险,通常要求在国际贷款协定中制定“放弃豁免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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