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抗力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4页(493字)

又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免责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人力不可抗拒条款。

关于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的条款。这是一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例外条款。

主要内容有:(1)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和范围。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其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大雪、地震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封锁等。以何种意外事件列入不可抗力范围,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商定。(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主要有解除合同和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两种,一般认为,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或全部履行已不可能,则可以延迟履行时间或减少履行数量。在合同中,一般还应规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所应提供的证明,以及通知对方的时间和手续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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