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84页(393字)

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条款。

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如规定“本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本FOB合同适用国际商会1953年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等。选择方法有:(1)单一选择,即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某一国家的法律(本国的或外国的)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多边选择,即规定整个合同受一国法律管辖,特定条款的争议受另一国法律管辖;(3)无准据法(当事人法),合同中规定,合同除受其本身条款约束外,不受任何国家法律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当事人寻求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

即适用与本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确定何国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一般按缔约地、履行地、仲裁地、标的所在地等各种因素由法官或仲裁员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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