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玛拉雅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5页(611字)

有关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免责或豁免条款。

按照一般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约束力。若货物的损害或灭失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过失所致,则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就无权援用不是由他签约的合同条款。

据此,承运人为使运输合同从正面和侧面都能保护自己,往往都在提单(或船票)上加上喜玛拉雅条款,明确规定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的疏忽或过失直接或间接的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误,提单中赋予承运人的有关免责、责任限制、豁免、抗辩等权利将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维斯比规则的第3条第2款已使该条款法律化、成文化,但又规定独立承包商(如装卸公司、修船厂)不能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一样援用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

因此,承运人若想使装卸公司受到同样的保护,一定要在提单中插入明确包括装卸公司的喜玛拉雅条款,才能有效地起到保护作用。喜玛拉雅条款源自Adler诉Dickson一案。在该案中,英国半岛及东方(P&O)公司的客轮“Himalaya”(喜玛拉雅)号在一次抵港靠码头时,由于没有系好缆绳,使一名女乘客在上舷梯时滑倒。事后,该女乘客欲告该轮船公司以取得赔款,但其发觉船票上规定了许多船公司的过失免责条款,遂转向该轮水手长起诉。

水手长原认为自己作为船公司的雇员,应受船票上免责条款的保护,可英国法院却判原告胜诉,认为船公司的雇佣人无权援用不是由其签约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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