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197页(452字)

把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限度内的赔偿制度。

提单中通常都规定有承运人对每一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即责任限制额。各国一般都在法律上对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作出明确规定,但限额的数目不一。

有的以海牙规则或维斯比规则为准,有的则依据其国内法制定。海牙规则规定每件或每单位货物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

由于英镑不断贬值,使海牙规则当时所定的最高赔偿限额明显不合理。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限额提高到每件或第一单位为1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为30金法郎,以其金额高者为准。

而汉堡规则则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是每件或每一其他装运单位为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为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高者为限。至于不以英镑为赔偿货币的国家,往往将1924年的100英镑换算成其本国的货币。

如美国规定为500美元,加拿大规定为500加元,法国规定为1000新法郎,德国规定为1250克,日本规定为100000日元,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等均规定为7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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