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运输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3页(468字)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有关承运人运输责任范围的规定。

按此规定,承运人必须在托运人将货物交承运人起至货物运交完毕的承运期间内的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外:(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2)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3)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4)托运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5)有押运人且不属承运人责任的;(6)托运人违反国家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的;(7)包装质量不符合标准而从外部无法发现的;(8)其他经查证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对下列情况必须负责:(1)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逾期到达;对错运到达地或错交收货人,承运人还应将货物无偿送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2)承运人未遵守与托运方商定的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由此而造成托运人的经济损失;(3)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托运人的损失。承运人不但要赔偿托运人的损失,同时对其故意行为交通主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还要处以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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