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0页(865字)

《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对印刷品的规定。

按该“细则”第126条的规定,在纸张、纸版或印刷上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用机械或照相方法使用印版、镂空印刷或底片来印刷许多份数内容相同的复制品,可以作为印刷品寄递。至于该件是否印在被许可的材料上,以及是否使用了被许可的印刷方式,由原寄邮政判断决定。对于在国内不能按印刷品收寄的函件,该邮政也可以不按印刷品资费收寄。对下列函件原寄邮政有权按印刷品资费收寄:(1)学校学生间互寄的信函和明信片,但这些函件应由有关学校的校长居间寄递;(2)学校寄发给学生的函授讲义,学生作业的原文或虽经修改但未加注任何与作业无关的批语的作业;(3)着作手稿或新闻稿件;(4)手抄的总乐谱;(5)照相复制品;(6)用电子计算机打印机打印的物品。

印刷品应尽可能在书写一面左方角或必要时在寄件人姓名和地址下方,用显着的字样和寄达国所懂得的文字注上“印刷品”或“减收资费的印刷品”。但对下列邮件不能作为印刷品寄送:(1)不论用哪种类型的打字机打出的文件;(2)用复写方法复印的抄件,手写或任何型式打字机打出的抄件;(3)用活字戳或呆字戳所印的文件;(4)印有复制图文,但印刷部分显然不占其主要部分的单册簿本;(5)影片和已录音或录像物品;(6)凿孔纸带,以及凿有足以构成一定含义的点、线或符号的、供机械装置处理用卡片。用被许可的方式印出的邮件复制品,可以集中装入同一印刷品函件里寄送,但这些复制品不应写有不同收件人和寄件人的姓名的地址。印有“邮政明信片”名称或用任何一种文字印有与此名称相同字样的卡片,只要它们符合对印刷品的一般要求,可按印刷品的资费收寄;不具备这些条件的,应按明信片处理或者按情况当作信函处理。

印刷品上可以用任何方法加注各种性质的文字。第一种加注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职业、企业名称、函件寄发时间、地点、编号等。第二种可加注校正印刷品上印刷错误的文字;第三种可注明或加注出版物的名称、日期、出版地点、期数,“简装”或“精装”等常用或习惯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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