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的损害赔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09页(685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所给予的赔偿、补救以及免责事项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查询。被查询的邮政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

查复期满无结果的,邮政企业应当先予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邮政企业对于给据邮件即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1)挂号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

(2)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按照保价额赔偿;内件短少或者部分损毁的,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3)非保价邮包,按照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4)其他给据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属于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则不负赔偿责任:(1)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或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平常邮件的损失;(2)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的损失;(3)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4)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在邮政企业已先予赔偿,而在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查明属于邮政企业第(3)、(4)负责事项情形之一,邮政企业有权收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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