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0页(450字)

《万国邮政公约实施细则》对名信片规格的规定。

根据该细则第12条的规定,明信片除去在形状、尺寸、硬度上有一定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明信片的正面上端必须注有“邮政明信片”的字样;(2)明信片不可以用带状条纸捆封或装入封套内寄发;(3)明信片至少留出正面的右半幅作为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粘贴邮票和填注邮政业务标志或粘贴邮政业务签条的地方;寄件人使用正面的左半幅和全部背面应该遵守另条规定;(4)明信片上不许附寄货样或类似的物品,也不准饰以小布片、刺绣、金箔或类似的材料。这类明信片只能在封固的封套里寄递。

但是可以粘贴用纸或其他极薄的材料制成的图案、照片、各种印花、各种小条和剪下来的东西以及地址签条或折叠的纸张。但所贴的东西不可以变更明信片的性质,并须完全贴在片上。

除地址签条或小条可占用明信片正面的全部外,上述其余各物只能贴在明信片的背面或正面左半幅。(5)明信片不依照上述规定者,则作为信函处理,但是误把邮票贴在背面的明信片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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