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天津条约》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3页(489字)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美国以调停有“功”为名,迫使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亦称《中美和好条约》。由清政府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美国特使驻华公使列卫廉于1858年(咸丰八年)6月18日在天津签订。共30款。主要条款有:第六款规定清政府如允准各国使节“前往京师,到彼居住”,应准美国“一律照办”;第九款规定美船在通商口岸游弋巡查,中国地方官员应以礼相待或襄助购办;第十一款规定“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物件、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第十二款规定美国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第十四款规定美国人均准挈眷赴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等口岸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并在各口岸互相往来;第十八款、第二十七款具体规定了美国的领事裁判权;第二十九款规定天主教传教自由,“他人毋得骚扰”;第三十款规定“嗣后大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立准大合众国官民一体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