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件的撤回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2页(457字)

《万国邮政公约》对有关函件申请撤回的范围、手续和收费的规定。

按《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寄件人可向邮局撤回所寄的函件,但以下列情况的函件为限:(1)尚未提交收件人;(2)没有因违反《万国邮政公约》对禁寄物品的规定而被主管机关销毁或没收;(3)没有因按寄达国国内规定而被扣留。撤回函件的申请,无论是邮局发出或用电报拍发,寄件人均应按《万国邮政公约》的有关规定交付一项特别资费。

如果该项申请须用电报发出,寄件人还应交付相关电报费,如果函件还在原寄国,申请撤回则按原寄国国内法令办理。如果国内法令许可,每一邮政都应接受在其他邮政交寄的任何函件的撤回的申请。

如果寄件人希望通过电报了解投递局对他提出的撤回函件的申请所采取的处理办法,则应另外交付相应的电报费。如用电报答复,电报费应包括回电费,起算数字是15个字。

如使用用户电报,向寄件人收取的电报资费,原则上和用户电报发送申请所收取的款额相同。对于申请撤回而退回原寄地的函件,如果寄件人承担相应的航空附加费,应交由航空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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