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5页(680字)

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多式联运方面的国际公约。

公约旨在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国际间的多式联运,从而促进世界贸易有条不紊地扩大和发展。因而,确定了如下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基本原则:(1)均衡和公平分配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和活动;(2)在引进新的货物多式联运的技术前后各有关多式联运组织和主管当局应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3)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4)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过失或疏忽原则。由于本公约基本上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同时也照顾到发达国家的利益,因而得到了广大国家的支持。我国自1978年第五届政府间筹备组会议开始派代表小组参加公约的起草工作,并派政府代表团出席了全权代表会议,在会上表示了对公约的支持态度,并在最后文件上签了字。

公约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除公约宗旨外分8部分共40条。

第一部分总则,规定公约所用词的定义、适用范围、多式联运的管理等;第二部分单据,规定各种国际多式联运中的单据,以及多式联运单据的内容、保留、证据效力等;第三部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规定责任期间、责任基础、责任限制、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等;第四部分发货人的赔偿责任;第五部分索赔和诉讼;第六部分补充规定,内容有合同条款、共同海损、其他公约、记帐单位或货币单位及折算;第七部分海关事项;第八部分最后条款,规定公约的保管人、加入、保留、生效、适用日期、修订和修正、退约等程序问题。附件是“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海关事项条款”。

主要规定海关过境手续、海关过境单据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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