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7页(424字)

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有三个主要特性:(1)流通性。

票据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易程序而流通转让。但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让与不同,不需按民法的规定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无因性。流通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债务人说明该票据的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持票人只要自己是依法取得票据的,票据的记载是符合法定要式的,就享有票据权利,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3)要式性。票据款式、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均由法律规定其必要的形式、程序、手续和效力,不得违反。

另外,票据拥有三个基本功能:(1)汇兑的功能。

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空间上的障碍。

(2)信用的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

(3)支付的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烦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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