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18页(477字)

以负担票据上债务为目的所为的要式行为。

票据行为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成立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签发)、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等五种票据行为,其中出票是设立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称基本票据行为,其余都是在票据设立后进行的,称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所必要的法律行为,除前者外,还包括付款、参加付款、本票见票、支票保付行为在内(目前国际上基本认为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而且参加承兑在实际上应用也不多)。

票据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性。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按法定款式以书面表示,行为人必须签名,并交付票据。

(2)文义性。票据行为人必须依票据记载的文义承担票据的责任,不许票据关系人以票据以外的证明方法加以变更或补充。(3)独立性。

同一票据上的数种票据行为各自独立而发生效力,若有一个行为无效,亦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这里所指的无效是“实质上的无效”,如果因要式上的欠缺而无效,则以该行为为前提的其他票据行为也随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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