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236页(350字)

不记载“保证文句”而只是由保证人签名的保证。

保证的一种。一般来说,保证应在票据上记载:(1)“保证”字样;(2)被保证人姓名;(3)保证人签名(以上三项为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1条规定);(4)年月日(旧中国票据法第56条有此规定)。《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又增加一项——保证人的地址。

未记载被保证人时,法律规定了被保证人的推定方式。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未载明被保证人的,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旧中国票据法和《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规定未载明被保证人而又不能推知何人为被保证人时,视作为承兑人保证;未经承兑者,视作为出票人保证。

旧中国票据法和《上海市票据暂时规定》均规定:保证未载年月日的,以出票年月日为保证的年月日,这样可以尽量使保证提前,有利于多数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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